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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得到的房产,再次出售时,是否与继承或赠与一样,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继承 2019-04-14 09: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南开区律师在线解答费用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简单法律问题,可选择固定费用或按小时收费的方式,费用相对较低。复杂案件则可能需要按案件阶段收费,费用较高。在选择律师时,除考虑费用外,还应关注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务必与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服务内容和双方责任。
  • 南开区律师在线解答的费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常见的计费方式有按小时收费、按案件阶段收费或固定费用。选择何种方式,应考虑个人经济状况、案件复杂度和律师的收费标准。建议事先与律师沟通清楚费用问题,确保双方权益。
  •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四)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违约责任。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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