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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成功后,单位盖章不全怎么办?

房屋买卖 2023-09-12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如下:
    1、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公告名单;
    4、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五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 申请公租房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盖章,但是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故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劳动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单位可以代表职工申请公租房。单位需携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等待批示,审核通过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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