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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拖延清算证据成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申请不予受理。二审认定事实系伪造,维持原判。因该案属于非诉申请,申请高院再审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申诉,该申诉应向中院提交,还是向检察院提交?因公司解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申请不予受理。还是向检察院提交?

刑事辩护 2019-03-30 0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清算分配  公司财产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定清算报告,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八、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关于公司解散的程序有哪些请参考!
  •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
    (1)项、第
    (2)项、第
    (4)项、第
    (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公司清算报告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公告的情况。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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