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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土地征用赔偿所得到的赔偿房屋和赔偿款(其中赔偿房屋和赔偿款是由家庭所共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想问一下关于土地征用赔偿所得到的赔偿房屋和赔偿款(其中赔偿房屋和赔偿款是由家庭所共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合同纠纷 2019-03-24 2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要求扣除的那些费用不尽合理,但是可以协商。 双方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为结婚,此后双方的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所以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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