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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拆迁补偿 2023-09-27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施房屋拆迁要具备的条件是: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已履行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公示补偿标准程序;已具备征收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拆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后方能实施房屋拆迁:已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发布《拆迁通告》;已进行入户调查;已公示评估结果;已送达评估报告;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发放、领取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条件是:已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发布《拆迁通告》;已进行入户调查;已公示评估结果;已送达评估报告;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发放、领取补偿款。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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