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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对财务有什么影响,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并购 2023-10-02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分析: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 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 5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 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 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 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 明文件; ?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 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 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 更的说明; ?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 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 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 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 近 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 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 法律分析: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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