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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购买二手房,男方父母出钱交首付,现在签了转让合同,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后面夫妻两个人一起还款,这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贷款购买二手房,现在签了转让合同,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后面夫妻两个人一起还款,这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3-30 0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你好:   协议中有一条很关键:经双方认定投资持平。那么,也就是说,双方在投资上是平等的,对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平等的,收益、风险也都是平等的。   如果继续合作,应当继续平分利润,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不合作,双方对网吧的处分权也是平等的,对资产进行平分,经营资格也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任何一方退出,也只能得到一半的补偿。
      如果是我,我会坚持要求双方严格履行协议,如果实在合作不下去,也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才行。   不过,具体的注意还是应当你自己来拿。
  •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人一半。但是鉴于该房产是经济房,没到上市交易期,一般不允许转让,只有使用到上市交易期满后再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扣除购房借款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儿子是成年人,也出了部分购房款,那作为家庭成员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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