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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事例:有两个女孩在一家超市工作,开始面试时老板与这两个女孩说:“这的工资不高,招的是长期工,还要押20天工资,如果辞职那得提前一个月。一般3个月是短期,6个月是中长期,1年或者超过的是长期。至少得干3个月”女孩说刚毕业出来,没工作过,如果可以的话那就干一年双方没签合同,知识口头协商好了。干了3个月之后两女孩因为家中有事请假回家了第3个月的工资没发,因为还不到发工资时间。一个月过后两女孩又回到了这家超市,她们跟老板说在干一个月不干了,1是嫌工资低,2是家中有困难家人也不想让孩子干了,想换个工作多挣点钱,3是两女孩来时没带什么钱连房租也交不起,于是跟老板提出了想预支点工资。此时老板的态度立马变了,说到:你们自己考虑考虑,要么至少干半年,如果要走的话,工资按短期的结就不可能按长期工资给你们。”女孩说:“我们已经干了3个月,刚打了辞职报告,所以还要再干一个月才走,辞职是正常的事,不能因为不干来就不给该得的报酬,这又不是直接罢工,也是按正常秩序走的,况且是家人不让干了,为什么不给我们的工资。就这个事例分析下谁对谁有理,这事该怎样解决?1是嫌工资低,不能因为不干来就不给该得的报酬,为什么不给我们的工资。这事该怎样解决?

劳动纠纷 2019-03-29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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