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求事项:依法支付2013年11月1号——2013年12月15号被拖欠工资、拖欠路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559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3年3月6号进入该单位从事幼儿园外聘男老师工作(公司派我到有合作关系的幼儿园代课,幼儿园按幼儿园大概幼儿数给公司费用)。面试的时候公司说每月工资3000元到5000元之间。工资形式底薪加课时费,底薪800元,课时费按30%(幼儿园给公司费用的30%)提成,路费自己垫月底报销。老板承诺9月份让我工资拿到4000元以上,但没有履行诺言。我9月底的时候跟老板辞职不干,老板不同意,说辞职要提前两个月(面试的时候从没说过)。说我辞职会打乱公司计划,不让我走。跟我说如果别人辞职他会当面结清所有工资,立即让员工走,但是不想让我辞职。还说如果走的话会扣我一个月的底薪。还许诺过了10月1号情况会好,我就继续在公司干了下来。想着为公司考虑,不给公司找麻烦,干完这个学期再辞职。2013年12月13号,我跟老板辞职说我会好好的把这个学期剩下的课带完,干完这个学期结束就不干了,老板还是不同意,我坚持说学期结束不干了,他说考虑一下。2013年12月15号下午,公司招聘的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说老板把我辞了,工资过了年来领。我觉得非常气愤,感觉被人耍了。我觉得老板这样做的话就不是我主动辞职,而是老板主动辞的我。让我明年来领工资是不合法的。我就给老板打电话,2013年12月15号下午他一直不接电话,我就给老板的老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招聘时最后把关的人)打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吃定我了,就是不给我工资,骂我放屁,说不欠我工资,没给我打欠条。最后我说我可以少拿点,不要12月的底薪了,她说11月的也不给。说急了我和她吵了起来,他又说让我2013年17号下午去公司,找负责考勤的把我的底薪,车费,课时费算清楚再让给她打电话。2013年12月17号下午我去公司,考勤人员把公司所欠所有费用算清,一共2559元。我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说没空,培训我了这么长时间我揍他很生气,我让他很失望,工资也不给我。我说我为了配合公司已经从十月坚持干到了现在,希望公司不要为难我。老板老婆在电话里说我又不是狗当初想走又没人拦着又没拿绳子栓着(我九月底辞职的时候她说要扣我一个月底薪)。公司考勤人员和招聘人员说老板说的让我明年来领工资。

劳动纠纷 2018-11-05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发放的周期为一个月。对超过一个月未发放的,可以以未及时发放为由提起仲裁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1、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解除后,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别人欠当事人的工程款,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防城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