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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15年6月15日购买商品房,在2015年5月30日交清全部购房钱。但开发商约定交楼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交付使用,但一拖再拖还未交楼至2017年1月23日才交付使用,逾期160天按合同万分之四按日计算、房价501620万,501620X0.0004=200.648=32103.68元。但开发商只对合同问题只作免三年物管费作为赔偿,现我多次与楼盘方面沟通未能按合同约定赔偿现金给我们。我们各位业主文化低对写起诉状不明白?还要提供什么才料证明,谢谢律师但开发商只对合同问题只作免三年物管费作为赔偿,现我多次与楼盘方面沟通未能按合同约定赔偿现金给我们。还要提供什么才料证明

房产纠纷 2019-05-08 1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按揭贷款买房的过程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既然在开发商和你们之间发生纠纷,你们可以依法起诉对方。
    银行方面有没有责任,要看你们的贷款合同是如何有约定的。 如果开发商没有钱属实,打这个官司还是有用的,即:你们可能会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时效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时效申请撤销权只有一年,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时效是一年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 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关于购房协议书违约金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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