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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脑出血在县医院住了十一天,期间病人可以简单的交谈,到了晚上反复发烧,后面四天开始连续出现腹泻,但医院只开了点腹泻药,而且还没有效果,医生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到了第十一天病人意识出现昏迷状态,然后病人家属要求转到市医院,但是到了市医院病人已经病情恶化,进了重症监护病房,过了两天病人就走了。请问可以告县医院医疗事故吗?县医院有责任吗?但医院只开了点腹泻药,医生也不知道什么情况,请问可以告县医院医疗事故吗?县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纠纷 2019-04-12 0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
    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以下面为例,这是一个医疗事故实例,提供给您作参考。经过双方协商调解,被控告方(医院)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2 万元。鄂州市卫生局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 万元。鄂州市中心医院和鄂州市卫生局两家共赔死者家属人民币 24 万元。医疗事故控告书 控告人:张友志,男,汉族,1979 年生,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16组。与死者关系:父子当事人:患儿爷爷奶奶被控告单位:鄂州市中心医院控告理由:医疗责任事故、延误诊治控告事实:由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玩忽职守、误诊、延误诊治,导致患儿(张吉轩,男, 1 岁 4 个月)死亡。
    一、玩忽职守
    1. 患儿 5 月 28 日到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却没有进行血常规、胸部 X 线检查等任何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掌握、控制病情。
    2.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姐姐(张吉娜,4 岁)一起就诊,市中心医院在明知患儿张吉轩是手足口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患儿家属手足口病是传染病,需要隔离,没有口头和书面医嘱。
    3.市中心医院收费收据的时间是 5 月 28 日,而 治疗处置单 上写的日期是 5 月 27 日。事实上我们入院时间是 5 月 28 日。lt;lt;治疗处置单 见附件。
    4.5 月 29 日下午市中心医院医生诊断是手足口病兼危重患儿,却没有采取留院治疗措施。
    5.在市中心医院诊治时病历内容单上没有填写就诊医院和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填写不完整。见病历第 2 页。
    6.市中心医院感染科明知患儿是手足口病兼病重,建议转院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护理措施,也没有联系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二、误诊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到市中心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XXX 病(字迹潦草看不清,见治疗处置单),医生开了三天针药。家属拿到药后,医生问患儿家属是在本院门诊打针还是回所在地卫生院打针?这时候已经很晚家属选择回当地卫生院打针。回到家因路程较远时已晚上七点许。到家后虽说已晚,家属还是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针。到太和镇卫生院后,值班医生说白天医生已下班现在不打针了,家属只好抱着患儿回到家。第二天清早家属又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了针。打完针后,家属发现患儿发烧未退,随即转往市妇幼,市妇幼诊断为手足口病属传染病并建议转至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医生看到市妇幼诊断病历和本院头天的治疗处置单,却改诊为支气管炎(经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辨识)。见病历第 2 页。
    三、延误诊治
    1. 5 月 29 日转到中心医院,医生诊断后开了入院单,患儿家属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去到住院部。过了一会儿,住院部医生将患儿及家属赶出住院部。??
    2.??患儿家属被赶出住院部后,听住院部医生说是传染病,要去找感染科,后抱着患儿找到感染科,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感染科医生说住院部医生不收我们也不收,两个科室推来推去,这样延误了大约两小时。
    3.患儿家属苦苦哀求感染科医生先用药治疗,医生拒绝。
    4.感染科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加重,开了一张建议转院单。在建议转院的同时,叫住患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却没有对患儿采取相应的护理和救治措施。
    5.患儿家属恳求医院派车护送,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说:叫车很贵,打的便宜。将两位老人和患儿拒之门外。
    6.由两位 60 岁老人抱着患儿在暴雨中四处寻车,经过几小时寻车和问路才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7.来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已是晚上 8 点 18 分。由于没有吸氧和医护人员护理,导致病危。晚上 8 点 40 分收入 ICU ,同时医生向患儿家属开出病危通知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 8 点 50 分死亡。参考法律法规
    1.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 年版)
    2. 传染病防治法
    3.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疾控发{ 2012 }38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4.湖北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2)版
    5.鄂州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附:病历
    2.治疗处置单处理要求1,要求经济赔偿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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