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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什么,行纪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0-25 0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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