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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时,发现档案有改动痕迹怎么办

其他 2023-11-03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而言,企业不会也没有必要去涂改职工的档案记载事项。若职工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擅自涂改职工档案的事实,职工有权要求企业予以修正,并赔偿职工相应的经济损失。
    退休要符合什么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生产操作岗位的女工位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退职条件:职工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 档案丢了的影响如下:
    1、如果从事的是特殊工作,没有个人档案,就无法办理办理退休。即便不是特殊工种办理退休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2、在退休后,会根据缴纳社保的年数计算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如果没有个人档案,就无法准确计算能领取的养老金额;
    3、如果有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或者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没有个人档案这些事情都不能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丢失怎么补办
    1、回学校查找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录取花名册,含有自己姓名的表彰文件等,将这些文件复印并加盖学校公章;
    2、回原来工作过的地方查找包含自己工作经历的原始文件,比如晋升材料,劳动合同,档案丢了一定要马上补办,时间越久越难补;
    3、如果觉得麻烦或者没有时间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档案服务机构帮忙办理。
  • 达到退休年龄,要办理退休,可以代提档案。
    1、退休年龄核定,退休时如果身份证上的年龄跟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需要根据档案上的年龄信息来办理退休手续;
    2、核实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存在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样需要根据档案上的证明材料,比如招工表等等来核实的;
    3、核实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来说,如果申请提前退休,还需要通过档案上的记载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4、确认社保缴费记录信息,社保部门需要比对刚参加工作的时间,跟社保缴费的时间是否一致等等。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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