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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家买的房子是公公的名字婚后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老公的名字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离婚 2019-04-08 2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收集家暴相关证据,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
    2、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是考虑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家庭暴力导致婚姻不能存续,对你更有利一些。如果有首付是你单独出资的证据材料,也会对你更有利。
  • 下列情况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1、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有;
    5、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子无论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7、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新婚姻法,不离婚能分财产吗,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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