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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破产清算 2023-11-16 1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破产别除权有如下的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 
    2、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 优先受偿权 ,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 债务人财产 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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