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这一个月是劳动者寻找工作,完成交接的时间,这个月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若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之日,那在这一期限到来之前,该辞职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依然要履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劳动者应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继续支付其劳动报酬。
故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在辞职日到来之前,在该辞职行为生效之前,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__⒗投叵担Φ倍┝⑹槊胬投贤R呀_⒗投叵担赐倍┝⑹槊胬投贤模Φ弊杂霉ぶ掌鹨桓鲈履诙┝⑹槊胬投贤S萌说ノ挥肜投咴谟霉で岸┝⒗投贤模投叵底杂霉ぶ掌鸾__
第三十六条_萌说ノ挥肜投咝桃恢拢梢越獬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