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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门女婿,入赘到女方,88年到女方,现户口在女方,但今年修高速路,已占有我出生的地方,父母给我们三弟兄(老四,老五,我是老幺)在一起分的山,用抓阄抓出来的,我的山在那里也指得明明白白,那个时候我和老五都没成家,老四成家了,(现证人老四承认做证占的山是我的)过后我到女方来了,08年老五又去世了,在09年山林权证上签字,我五嫂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山写在她名下,那时我想老五又走了,也就没去追究,现在修高速路政府有补偿,,叫五婶给我多少分点,好歹还是亲人,她这个时候就硬了,凭什么给你给,这山林权证有你名字啊!我说这山原本是老人的给我留下来的,我有继承权,她说要依法律讲,讲了是她的我也别想,是我的全已占有我出生的地方,在09年山林权证上签字,我想老五又走了,这山林权证有你名字啊!我有继承权

继承 2019-05-17 0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老人去世,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1,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2,继承法里规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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