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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公司属于试用期,因为身体不舒服,不适应,觉得工作不合适,想要离职,领导不让,说要做够指标才能离职,如果做不够就要转为见习,并且说见习没有离职名额,一直到年底都不能离职,而且说如果我离职,他们也会扣钱。现在就是被迫不能离职的状态,这该怎么解决?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24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时,公司不让的: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是正式工,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试用期辞职领导不同意的,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并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让走,员工也可以离职,公司也应该支付试用期应得的工资。如果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让走,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法律分析:一般员工主动要求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单位一般不提供补偿,但支付工资。如拒不让离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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