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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合同到期续签,公司变更了职位续签合同,我不同意续签,能获得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3-24 0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没有经济补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 保理合同变更仅对原保理合同条款做部分变更,经保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后,新条款取代原合同条款。此时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依然有效,而变更前的原条款效力终止,适用新条款。
    如原保理合同所做的主要约定已经不能满足保理双方当事人的业务需要,此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达成新的保理合同,同时约定原保理合同效力终止或原保理合同作废。
  • 公司合并如果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话,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到期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否则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3.如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对2008年以来的劳动期间在6个以上不满一年可得到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事实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仍未签合同,从第二月起应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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