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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 我在一个地方打暑假工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去面试的时候老板工资啊什么的给我说了个大概我就去上班了 结果我有一天迟到了 结果她说迟到要扣五十块钱 但是我来面试并没有跟我提过要扣工资的事情 然后她说看我第一次就让我多上一个小时就不扣了 第二次我还是迟到了 然后按照规定扣了我五十块钱 然后他们主管给我说再迟到一次让我自动离职 结果第三次我还是迟到了 我就没去了发短信辞职了 结果后来他跟我说我一分工资都没有 说是公司规定迟到一次扣50第二次就翻倍扣 可是面试之前我并不知道这个规定 还有我跟他们签订了合同 可能合同上有写 但我没有看清楚 我想请问一下 这样就不给我工资了是否合理我去面试的时候老板工资啊什么的给我说了个大概我就去上班了 但是我来面试并没有跟我提过要扣工资的事情 这样就不给我工资了

合同纠纷 2019-04-07 1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不提供工资条不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保留支付工资的证据,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经按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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