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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赡养问题,五个子女,平时都是一人一周。临近春节,正合适轮到了女儿们,农村里女儿过小年之前就没有再回娘家的习俗。老人又不乐意离开自己家去女儿家中,跟儿子们协商过年的时候老人由他们照顾,可他们不同意。这种情况法律上可有规定应有儿子照顾老人吗?老人的赡养问题,五个子女,可他们不同意。这种情况法律上可有规定应有儿子照顾老人吗?

继承 2019-04-21 13: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4、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综上所述,儿女不管老人,老人生病不照顾,不探望,不出医药费。子女作为法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我国的《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晚辈对长辈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 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1、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多方面的,只要当事人属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义务人的规定之一,就必须尽赡养义务;  2,当事人不尽赡养义务的(不能以截瘫为由,拒绝赡养),老人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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