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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单位建楼,王姓承包,1999年竣工。合同约定竣工后一个月结算。当时有千万未结,至2002年底还欠王姓80万。王于2005年起诉,法院判决我单位还款付息,在此期间至2004年底,我单位已将80万本金全部还清。2015年底,王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2005年判决,法院于2016年初向我单位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单位给付王姓欠款120余万、利息80余万。问题1、王姓是否仍有申请执行权。2、法院执行通知书是否得当。法院于2016年初向我单位下达执行通知书。是否仍有申请执行权。法院执行通知书是否得当。

案件执行 2019-06-17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追讨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
    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 1 法院支持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利息,但是总的原则是最高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
    2此外如果欠款方逾期支付欠款,那么按照约定还款之日到逾期之日当中的最高利息计算。如果是借款人怠于收取欠款的,按照最低利息计算。
  • 在债务追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如果对方确实有财产可以执行,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需要交钱给法院的,5000起步,查扣那人名下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拍卖款可以补偿你的损失。

  • 1、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2、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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