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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问一下!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是什么意思啊?请问要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还可以要被告赔偿往后每一个月的误工费吗?

工伤索赔 2023-12-19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误工费和伤残赔偿能重复。误工费用以赔偿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是对因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可能造成将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而不是对就医治疗中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未实际发生,无法核实具体的数额从而法院没有依据下达判决;从法律性质说,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对未来误工损失的赔偿。如在后续治疗中再次赔偿误工费,将存在重复赔偿。
    从立法本意上说,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的依据是因为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关,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质上就是对定残后误工损失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若非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患者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属非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载明的住院时间确定。
  • 法律分析: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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