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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一孩,夫妻均四十周岁以上,不能为收养人吗,国家提放开二孩政策,但我们已不具备再生一个孩子的身体条件了。能否再收养一个孩子?夫妻均四十周岁以上,不能为收养人吗,但我们已不具备再生一个孩子的身体条件了。能否再收养一个孩子?

离婚 2019-06-17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生二胎的十二大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  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  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  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  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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