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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用人单位02年-08年没有交医疗保险,只交了养老保险,但是本人已到退休年龄,可是这期间导致没有交的医疗保险费用,现在也需要我一个人承担,这本对于我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少的开支,本身就是由于单位的过失才导致这样,我为什么要一个人承担这笔费用,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让用人单位帮我承担一部分责任费用!万般感谢!可是这期间导致没有交的医疗保险费用,现在也需要我一个人承担,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让用人单位帮我承担一部分责任费用!

保险纠纷 2019-05-20 14: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跨省转入需要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下面,为您介绍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流程时限。
      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 如果你以未缴纳养老保险金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过,获得经济补偿金,你需要向仲裁委员会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医疗保险欠费该怎么补交,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经批准办理缓退手续的,缓退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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