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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如果公司出现问题,代持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股权转让 2023-12-27 0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处理
  •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
    (1)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3)名义股东的风险
    例如,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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