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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阳台上面跟楼上是相通的,那阳台上面是属于谁的?

小区物权 2023-12-28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不同类型的阳台,使用权人也不同。具体如下:
    1、房屋内阳台也即包含在产权面积内的阳台,使用权和所有权归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如果是房屋外的公用阳台或顶楼阳台,则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相关规定有: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对于各家阳台属于业主所有,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露台的所有权属性,因其在设计和使用上存在着差异,需要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专属于业主所有。
    并明确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属于业主所有。
    因此,对于露台空间,如果在构造和使用设计上具有排他的独立性,或者专属于房屋、连同房屋一起销售的,应为专属业主所有;反之则不是。
    当然,这里的“销售”也包括开发商在售房时的“赠送”,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不言自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专属于业主所有。
  • 法律分析:阳台的产权是不是独有取决于阳台的所有权归属人是谁,如果所有权归属人为房主本人,则为独有,如果不是房主本人,则为小区业主共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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