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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我在XX公司,XX部干中控员1年8个月。上周上班突然肚子疼得要命,在XX医院突然查出得肾结石,还挺大,医院输液后正等通知手术。公司入职的时候给签了个劳动协议,但是一直也没有给员工。查出生病要花钱,但公司没有上社保,找公司商量治病。公司只答应给5000块钱,我没有同意。现在公司直接下了个文,把我开除了,让去公司办手续,上面写给5000块钱做人道主义关怀。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生病期间能开除员工吗?医院病历,B超,CT,病假条全部有。求帮助!!!求帮助!!!但公司没有上社保,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生病期间能开除员工吗?医院病历

劳动纠纷 2019-05-17 1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员工被开除,出现劳资纠纷时,有如下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走上法庭基本上都是双输。对个人来说,一裁二审走到底,即使你能拿到一定的补偿,但付完律师费之后,对不对得起你大约一年到一年半的折腾。
    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有没有道理,多多少少会被判付一点钱,而且有其他类似情况的员工会不会效尤,也值得思考。所以,理想的方式是协商解决,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打个6折左右,双方应该比较容易接受。
    2、监察大队投诉;这个比较损,如果是具名投诉,就必须给员工答复,企业想拖都没得拖。会要求企业提供很多东西,非常麻烦。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这个表面上看起来对双方都公平,但是是最劳民伤财的一种方式。
    不过现在仲裁委和法院都会在庭上提出调解建议,最好双方能在庭上调解解决,既节省时间和精力,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也足够。
  •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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