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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工资没发放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05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休产假期间工资如下:
    1、产假期间是不发放工资的,而是发放生育津贴;
    2、对于已经购买过生育保险的生育期人员来说,以上一个年度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平均月工资为基准,可按月领取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定资金,对于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来说,以上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可按月领取到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产假期间何时发放工资没有时间标准的,主要分三种情况: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按照劳动者本人原工资支付(部分地区规定生育保险支付98天基础产假工资,其余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2、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原工资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3、如果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而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产假工资由女职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休产假指之前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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