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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其他 2024-01-06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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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出现法定可中止情形后,中止履行;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先履行抗辩,要求必须有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先后履行的顺序,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是指先一方提供证明后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因此拒绝先履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顺序和抗辩主体,这三种方式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就可以进行抗辩,行使条件要求较低;但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
    为了方便行使权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固定对方对履行担忧的证据,避免不利抗辩,但构成违约的不利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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