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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办产证需要什么资料

房屋产权 2024-01-09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办理拆迁房的房产证,所需要的材料和手续参考如下: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材料包括房屋购买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购买者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房屋购销合同原件以及补充合同原件;房屋购买销售统一原件;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以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完税凭证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一般由房管局单位对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盖公章。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测绘图(表)及相关文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后提交申请材料,携带完税证明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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