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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走工伤保险这一块怎么办?

社会保险 2024-01-11 0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则可以相互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认定公司不配合可自行申请。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残疾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申请工伤所需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5、用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厂卡、工作卡、证人证词、出入证、罚款单、警告信等;
    6、工伤事故报告;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房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邻居证明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走工伤保险对公司影响如下:
    1.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是一旦定级,企业要承担不少的费用。
    2.一旦定级后,如果该员工辞职,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查看工伤条例,这两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
    3.如果报工伤后不是工伤的,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
    拓展资料:
    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下列损害赔偿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3、停工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
    5、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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