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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想离婚该怎么办呢,他不知道我们一点感情没有现在我想离,要多长时间呢,我一点家产都不想要想进快办完我想离婚该怎么办呢,他不知道我们一点感情没有现在要多长时间呢

离婚 2019-04-05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夫妻一方构成重婚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重婚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有证据证明配偶构成重婚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因为重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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