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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此次事件当事人A,xx人,去年17岁。2015年8月13日,我早上晨练回家路上,在家门口附近被派出所的民警抓去了派出所,当时我什么都不知道,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他们把我关在派出所的楼上,抓我的那位民警在楼上问我知不知道我犯了什么事,我说不知道,之后没多久,他把那个报案的受害人叫了进来,然后接着问我一些话,还说监控视频拍到的就是我在作案。因为我当时还是学生,然后正好那个时候在忙征兵的事情,我什么都不太懂,加上那天早上我晨练回来很辛苦很想睡觉,后来在派出所问话的过程中,民警说确定就是我是作案嫌疑人,说让我跟受害人协商,说我还小,未成年,可以不立案处理。当兵是我一直的梦想,我当时脑子一懵,就跟受害人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应该是:本人B在7月19日夜间两点盗窃元元名烟名酒店子5万元,并承诺在8月13日下午5点还给受害人A5万元。保证人:A。保证书内容就是这样。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在当天下午5点多把我带到了县公安XX,在刑警队里面我想起来案发时间我在哪里,做了些什么,我就跟民警说了,他们也去核实了,然后在公安局录了口供,(只有这个时候我的监护人在场)后来通过取证调查,公安局刑警队和派出所的同志排除了我的嫌疑。(在派出所整个文化过程中我的监护人都不在场,包括写保证书的时候,而且受害人跟民警和我在一起当时,我想问民警让受害人跟嫌疑人在一起是否违背了审讯条列?)然后呢,那个受害人说派出所的同志受贿,收了我的钱,才放人的,然后说手里有我写的保证书,之后她告到了衡阳市XX,然后又去武装部说我是道歉嫌疑人,并出示了那张纸条,之后武装部的人就不敢放我去当兵。然后去年我去当兵就没有去成,本来以为今年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我最近去武装部咨询,他们告诉我,那张保证书还在武装部,如果没有受害人说明我不是嫌疑人,他们不会放我去当兵。现在我想请问下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件事,还有我能不能去当兵???咨询人:A未成年,可以不立案处理。保证人:后来通过取证调查,请问下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刑事辩护 2019-05-26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到派出所报案,符合立案条件不给立案,应向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向检察院举报。
    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六条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
    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第六十条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业务受公安局指导。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定不合理,就会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给予立案。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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