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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产权房拆了怎样赔偿

小产权房 2024-01-16 2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产权房拆了的赔偿标准:
    1、无产权房赔偿需要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2、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
    3、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农村拆迁宅基地赔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拆迁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案件的被告者。
    个人的话,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单位的话,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有举证期,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资料;
    5、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有举证期,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资料;
    6、庭前调解;
    7、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农村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要经鉴定是合法建筑就可以得到赔偿: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一般拆迁流程是什么
    一般拆迁流程如下:
    1、暂停公示,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
    2、入户调查评估;
    3、内业计算,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5、申请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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