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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应该在哪里抱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合理

社会保险 2024-01-17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同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质援助。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拒绝核对的,不能申请低保。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当事人可以去政府的民政部门投诉低保不合理。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再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低保不合理可以去当地的财政、民政部门或者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义务。法律依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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