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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城阳的公司,本来每个月是15号发工资,7月15号应该发放6月份的工资,但老板已没有资金为由拖欠,至8月1号申请劳动监察,XX局给出的处理方案是8月20号发放6月份工资,8月30号之前发放7月份工资,但是现在已经到了27号,只发放了6月份工资的一部分,并没有结清6月份工资,现在老板要求我们只给我们按照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剩余的6月份工资和7月份工资,并表示因为公司破产,这样发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想问一下,这样是对的吗?我们现在有之前劳动监察时公司的承诺书和工资条,而且老板有正在盈利的其他公司,我们应该怎么办?现在老板要求我们只给我们按照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表示因为公司破产,这样是对的吗?

破产清算 2019-04-04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 公司实发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向公司算工资的部门提出异议,如果是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许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也需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支出的部分;若是税前工资就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拒不支付补偿差额部分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
  • 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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