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13年6月份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11万多,剩余10万房款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承诺房产证将在几个月内办理完成。当时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开发商出具的一纸证明,上面标明房屋总价及我已支付的部分房款数额。房屋于当年年底交付入住。但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其间我多次询问开发商,开发商均已即将办理为由搪塞。直到2016年3月份我才接到开发商电话并与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11。之后一直到现在房产证仍未能办理,更糟糕的是近两年一直有消息说开发商资质不健全且该小区楼房属于违建,不能办理房产证。并且自入住以来配套设施一直未完善,供水供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我正常生活。这些问题开发商一直不给解决,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现在连他们的负责人都找不到了,打电话也不接。去他们的办公地点找,只有会计出纳在,什么都是一问三不知。 、 请问我若起诉退房能否成功?我能否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我已支付的房款?购房合同上的日期与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不一致是否对我不利?对了,我2650元一平买的房子,正式合同上标明的是1800一平,不过当初开发商出具的那份证明上的价款为每平2650元。我是否应该多找几个同样遭遇的该小区业主一起起诉?这样胜算大些?当时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11。请问我若起诉退房能否成功?

房产纠纷 2019-04-20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 1..销售应当如实向你说明房屋的真实状况,实际情况与销售介绍的不一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销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2.你与开发商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由于销售故意欺骗你,导致你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销售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
    3.撤销合同后你可以要求售楼处返还你交付的购房款。此时售楼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你可以要求售楼处赔偿你的损失。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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