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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妇的妈妈,和我后来的岳父,同居了8年,现在买的地,还有平房,农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要是分手了能得到财产么?我媳妇的妈妈,同居了8年,还有平房,农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要是分手了能得到财产么?

房产纠纷 2019-04-10 0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购房合同纠纷中,如果房屋中介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不向购房人交付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中介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购房,如果是用共同财产购买,分手后房产分割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宜适用等分原则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此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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