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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一天的单位扣除当天的社会保障合法吗?

社会保险 2024-02-26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事假天数与是否可以扣工资无必然联系,工资是不能克扣的。应考虑该职工是在多长时间内累计请假20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月工资制度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不应超过21.75天。所以在这个工作期间内,平均每月工作天数超过21.75天的,累计事假天数对工资不产生影响。法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请事假天数不超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扔要足额发放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不合法。  在合同期内,员工请假经单位同意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二是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原因为: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情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于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了这部分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以后的工资报酬中进行扣减。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 我国其他相关劳动法规、政策只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期间,单位有权利不支付工资。换言之,员工请事假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但事假1天扣2天工资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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