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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法律依据,债务已经过去20多年,父亲也已经去世10年,没有继承任何遗产,现在债主说父亲欠钱,要求儿子偿还,儿子对这债务一概不知,请问这有什么法律依据没?父债子还的法律依据,债务已经过去20多年,没有继承任何遗产,请问这有什么法律依据没?

继承 2019-04-12 1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父亲的债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符合规定的,可以约定有儿子偿还,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 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清偿数额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其中,有未成年人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即使遗产原本就不足以清偿债务,还是应当先保留适当遗产作为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余下的再用来清偿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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