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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区别

破产清算 2024-03-02 0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担保的标的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区别一个是破产财产一个不是
  •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在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但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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