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如下: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