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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每月25号发工资,比如说2月25号发1月份的工资,但是2月25号时,工资发不出来,一直拖基本上拖到3月25号之前才发1月份工资,这属于拖欠工资吗?比如说2月25号发1月份的工资,工资发不出来,这属于拖欠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4-25 0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责令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犯前款罪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逾期不支付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情节严重的:以转移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处罚金,属于犯罪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根据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遇到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你要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和保留对方拖欠工资的确凿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以前发放工资的名册、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老板的个人信息等,写成书面材料后,派代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并配合这样的部门一起催讨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申请仲裁,后不服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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