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置房,也可以叫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是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时,需要占用并拆迁被拆迁户原居住的房屋及土地,从而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换言之,就是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机关将被拆迁户原拥有的房屋拆除后,重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这是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就是政府按照被拆迁户被拆除的房屋的市场价值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户;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就是提供安置房给被拆迁户作为补偿。
现实中不同拆迁项目提供的安置房其来源并不一定相同,大部分安置房由政府负责开发建设提供给被拆迁户,但也有的安置房是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向开发商购买后提供给被拆迁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