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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是2014.9.2到2017.9.2到期,在这期间生了宝宝,2017.12.30哺乳期满,从2017.9.2到2018.4.16之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劳动法,我现在应该怎么做?从2017.9.2到2018.4.16之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劳动法,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9-05-08 1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你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你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你的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上述意见供参考)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该进行第二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如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在原有的合同上进行续签,不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是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得到继续的延长和保持,续签合同中,不能出现试用期期限,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重新签订试用期期限。工龄等可以由用人单位重新计算。
    当然如果在重签的合同中,说明应该说的情况,也可以的,但应该是续签合同的,就最好不要重新签订。以免引出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需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劳动者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则其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所以出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还是痛用人单位签订比较稳妥。
  •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续约,如果劳动者不想跟单位续约的话应该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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