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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1993年同居,男方1973年出生,女方1974年出生,没有拿结婚证,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第二个问题:2017年补办的结婚证,但因女方出轨,2018年决定离婚。同居期间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说只赠与男方的老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男方父母已过世)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017年补办的结婚证,但因女方出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离婚 2019-05-01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仅仅是偶尔出轨,不能使用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是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是平均分配,但实践中一般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 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的未婚男女之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关键以该时间作为界定的。否则为同居关系。注:现在的婚姻法对同居关系也无“非法”的说法了。
    同居男女又称为“同居伙伴”,无证据证明的财产均推定为共同财产。但这又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同居期间的一张存折,上面署的是一方的名字,那就是该方的财产;而在夫妻关系里,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如无分别财产制的约定,那就为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同居双方是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的,最多只能依法可以做“酌情分得遗产人”,所以我国的婚姻与继承法都提倡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 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区别对待:
      1.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可责令其补办登记,确立婚姻法律关系。
      2.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有违反其他婚姻实质要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对事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可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如调解和好的,应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则应宣布解除其同居关系,其所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事实婚姻要求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的同居。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算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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