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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银行贷款,当时说是留几个朋友的号码作为回访电话号码,同时还留了两个人的紧急联系电话,其中留了我的,可是现在朋友联系不上了,银行现在偶尔会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和贷款人联系,我想知道,这个贷款和我有关系吗?会不会作为紧急联系人需要还款,或者说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有没有和贷款人联系,这个贷款和我有关系吗?会不会作为紧急联系人需要还款,或者说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担保 2019-06-06 09: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仅是拖欠银行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 你好,作为贷款紧急联系人是不需承担责任的,联系人没有义务帮助贷款机构审核和督促还款。一般贷款机构也会在初次回访联系人时,询问联系人是否知道贷款人贷款的事情,以确认联系人是否允许参与贷款过程。
  • 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 首先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担保范围,银行会在抵押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欠款的数额,然后由担保人向抵押人追偿。如果你约定了担保范围,则在你的担保范围内承担。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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