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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第一次开庭被告不到厂,对被告有不利吗

离婚 2019-04-19 0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权利是平等的。当事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发生开庭,当事人不出庭,当事人可以不到庭,但必须委托代理人。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离婚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次,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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