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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当时首付我也出了一半,但是没有登记我的名字,后来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出售,但是一直没有过户,只签订了一份协议。现在我知道了情况,不同意卖房子,因为这套房子是我们家庭唯一一套房产所以父母现也决定听我的,现在被对方起诉,请问这个官司有赢的几率吗?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是没有登记我的名字,不同意卖房子,请问这个官司有赢的几率吗?

离婚 2019-04-26 1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领取有关表格→收件初审→调查(评估)→复核→批准→收费→制证。
    一、申请 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所需要材料包括:由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有共有人的,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盖章)、当事人合法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适用于有承租人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适用于拆迁货币补偿买二手房的)、书面评估报告(卖方提供)。
    二、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核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主要审查卖方房屋档案权属是否清晰(交易评估适用于买方付款方式为非按揭的)
    四、税费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收件后五个工作日,买方(卖方)凭收件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交款通知单,到银行交纳房产税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包括由税务局收取的税金(契税应由买方负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负担)、由房管局或房管处收取的房产过户费(过户交易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房产证公本费及印花税由买方负担、由土管局收取的土地证费用、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卖方负担)、土地证公本费(买方负担)、中介费(一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评估费(卖方负担)等。
    五、领证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 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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